
南海網海口11月4日消息(南海網記者李曉梅)海南省物價局、省交通廳近日修訂并印發實施《海南省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規定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的,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若開車前120分鐘內辦退票的要收取20%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根據《細則》規定,若乘客要退票,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120分鐘之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10%計收,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120分鐘之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同時,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后主動補票的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補票手續費每人次1元。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加倍補收,加倍補收票款及補票手續費歸客運站。
《規則》還明確,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按每件每裝(卸)一次計收行包裝卸費,每次收費1元。單件行包重量超過30千克或單件行包體積超過0.12立方米的,行包裝(卸)費加成50%計收。
在外乘車,有旅客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因臨時有事無人看管行李,需要把行李臨時寄存到車站前臺等地點。在本次修訂的《細則》中,對此也做出相應規定,即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務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客運站對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2元計收小件物品寄存費,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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