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范導游行為 提升服務質量
出借導游證將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本報記者 魏如松
導游是海南旅游業的窗口,導游服務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海南的旅游形象,關乎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得失成敗。即將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導游人員管理規定》,從法制層面為海南導游管理破題。
規范導游資格管理
近年來,我省部分導游人員,出現諸如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以及“胡編亂導”誤導游客消費等違規行為,因法規缺乏相應規定,導致類似現象發生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查處無據。
新通過的《規定》,規范了對導游資格證書和導游證的管理。明確公布了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規定必須將導游資格考試時間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示,在考試成績公布后30天內,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進一步增強了導游資格考試的透明度。
對于申請領取導游證人員的基本條件,明確規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導游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外省已經考取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海南從事導游活動,需進行轉入考試。
為嚴厲打擊“黑導”,杜絕無證或通過偽造、涂改、轉讓、租借導游證等方式進行導游活動的現象,新通過的《規定》提高了對違規導游的處罰力度。規定,導游人員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導游證將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直至吊銷導游證。
提高導游綜合素質
新通過的《規定》明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導游人員培訓計劃,加強對導游人員的培訓,并對旅行社和導游服務公司開展導游人員培訓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旅行社和導游服務公司,應當每年組織其導游人員進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個小時,培訓情況記入導游人員檔案。旅行社和導游服務公司組織的培訓,不得向其導游人員收費。
規范導游服務活動
《規定》明確指出,導游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服務項目,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
同時,規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公示導游人員的誠信經營信息,使社會公眾了解導游人員的違法情況、接受投訴情況等,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推動導游行業的優勝劣汰。 (本報海口 1月2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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